加盟解約後續沿用其品牌違法
國內加盟連鎖事業日益盛行,響亮的招牌往往就成為消費者前往的第一選擇。有些法律常識,加盟店家尤其是有意解約店家不可不知,以免誤觸法規而不知。
加盟某品牌連鎖體系後,反悔或者因解約而終止加盟契約情形下,如繼續使用原先的加盟品牌名稱包括招牌、海報與名片,將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,終止加盟契約的店家如繼續營業不得不慎。
有一案例 ,加盟者解約後繼續使用招牌及剩下未用的海報與名片,而遭檢察官認定侵犯商標權,依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起訴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。
商標法第六十五條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,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,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,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,而不停止使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。 |